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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津贴、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13年03月27日 信息来源:民政局优抚处 编辑:民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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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政局优抚处
 

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

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

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师,院(校),二二二团,兵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做好兵团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和免费体检工作,现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兵团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落实。

一、津贴发放对象和免费体检对象

享受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的对象是指具有疆内户籍的兵团所属单位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享受老年人免费体检的对象是指户籍和居住均在疆内的兵团所属单位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申请、审批程序

兵团高龄老人津贴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由所在单位审批发放。各师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连队(社区)调查核实、团(场)厂(矿)民政部门审查,师民政局每季度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要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度审核、审批。

高龄老人免费体检按照个人申请、团场审核、师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对于个别不在所在单位居住的老年人,可参加居住地兵团所属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龄老年人体检,凭居住地民政部门证明和体检医院费用清单,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数额报销。

三、津贴和免费体检费用兵师两级负担比例

兵团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和免费体检资金按以下办法筹集:三、四、九、十、十四师由兵团补助80%,师负担20%;一、二、五、六、七、八(八师不含石河子市)、十二、十三师由兵团补助50%,师负担50%;二二二团、兵直单位所需资金由兵团财务全额承担。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好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和免费体检制度做为当前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自治区《通知要求》,尽快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积极筹措资金、强化推进力度,确保兵团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和体检与自治区同标准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