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开展创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师民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创建标准》,认真开展创建工作,对照标准逐项进行自查,积极申报。
兵团民政局
2013年4月19日
民政部关于开展创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活动的通知
民发[201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民政部决定开展创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鼓励地方推进社会组织建设改革创新,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范围和数量
开展创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活动,重点在设区市和县(市、区)两级进行。有隶属关系的设区市和县(市、区)可同时申请。首批创建数量控制在70个左右。每个省份和计划单列市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创建标准
“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创建标准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服务管理、能力建设、作用发挥等四个方面内容。各地可依据《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创建标准》(以下简称《创建标准》,见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四、认定和管理
(一)工作机构。民政部负责创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制订评审方案,组建评审专家组,对各地推荐的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候选对象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的筛选、初审、推荐工作,并对民政部批准命名的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进行跟踪指导和后续管理。
(二)认定方式。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的认定,实行创建单位申请、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初审推荐、评审委员会验收、民政部批准的方式:
1.自查申报。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各创建单位依据《创建标准》,逐项进行对照自查,达到创建标准的可以填写《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申报表》(见附件2),报送至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
2.初审推荐。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初审,签署意见后推荐至民政部。
3.评审验收。民政部委托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专家组,采取材料核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初评意见,经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出终评意见。
4.民政部批准。民政部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对推荐对象进行审议后予以确认,授予“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称号并授牌。
(三)后续管理。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采取动态管理,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按程序重新申报和认定。在有效期内所属社会组织发生重大不良影响事件的地区,由民政部撤销其“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称号。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创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我国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真正将这项活动作为推动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创新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要坚持优中选优、宁缺勿滥。各地可参照《创建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内容,严格把关,真正树立起善于创新、示范性强、成果显著、具有引领意义、可学习、可复制的典型和标杆。
(三)立足创建,推动工作。要以开展创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更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思路,优化发展环境,破解发展难题,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
此次创建活动自2013年初启动,2013年底确认首批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各地开展创建活动进展情况和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上报民政部。
附件:
1.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创建标准
2.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申报表
民政部
2013年2月25日
附件1:
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创建标准
发展环境 |
1.社会组织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
2.党委政府推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政策到位、措施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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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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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完善、顺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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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有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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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推进力度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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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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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社会组织服务平台(中心、孵化器)健全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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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代表中占有一定比例,并尝试建立单独界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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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改革创新举措至少有一项在全国或全省具有示范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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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管理 |
1.分类发展、分类指导、分类管理思路清晰,效果明显 |
2.年检工作规范有序,年检率达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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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类评估制度基本形成,评估率达到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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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2人以上的执法监察人员,执法工作规范、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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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培育管理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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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登记管理工作有专门机构,人员配备强、经费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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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信息化建设水平全省领先,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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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社会组织工作宣传力度大,社会影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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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建设 |
1.社会组织布局合理,发展有序,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
2.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已建率达100%,发挥作用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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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社分开稳步推进,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职能等方面脱钩基本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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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办会水平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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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组织办公场所、设施设备整体良好,满足工作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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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稳定,专业化、职业化水平高,人力资源制度健全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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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社会组织财务制度健全,资产管理规范,保值增值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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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社会组织公信度高,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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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发挥 |
1.有一批服务水平高、自身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的品牌社会组织 |
2.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数量多、有活力,广大群众认可度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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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组织增加值、吸纳就业人数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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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业协会、商会对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可持续发展作用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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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成效显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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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扩大群众有序参与,增强社会自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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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和文化繁荣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取得积极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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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社会组织工作获得党政部门表彰和新闻媒体正面宣传较多 |
附件2:
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申报表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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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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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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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基本情况、创新举措、主要成果: (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申报单位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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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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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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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本表格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