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不断帮助兵团困难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完善的兵团医疗救助制度。
2、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2)多方筹资,量力而行。
(3)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救助对象
1、低保对象
2、五保供养对象。
3、低收入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兵团医疗救助采取参保补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三种方式。
1、参保补助。对参加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国家规定补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2、门诊救助。
(1)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门诊救助。
(2)救助对象(不包括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中的1-2级重度残疾人、低保学生和儿童(不满18周岁)、低保老年人(年满60周岁),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门诊救助。
(3)对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等特殊大病,在门诊放(化)疗、透析、抗排异性治疗的救助对象,其门诊费用按二级医院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报销,救助金额全年不超过3000元。
3、住院救助。
住院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住院个人负担部分在救助时不超过以下比例。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
住院救助年度内累计报销封顶线为1万元。
对患有下列疾病之一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仍按以上规定办理,救助封顶线提高为2万元。
(1)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这8类大病。
(2)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这12类大病。
(3)各师认定的其他大病。
四、住院救助程序
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要定期结算。对于到尚未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师民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办结审批手续,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享受到医疗服务。
五、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范围内选择。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基本药物目录、诊疗目录的使用,鼓励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民政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并严格履行。
六、资金筹集
1.兵、师、团三级财务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2.兵团从每年留存的彩票公益金中按8%的比例提取的资金。
3.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
4.兵团、师、团每年开展的扶贫帮困活动筹集的资金总额的30%。
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6.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七、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
1、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并会同卫生、财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残联组织等部门拟定医疗救助政策,积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和救助的审核、审批工作。
2、卫生部门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济困医院和医疗机构扶贫病房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并落实对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优惠服务措施,降低医疗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4、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同时,为保证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5、审计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管、审计力度,保证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及时查处违规违纪事件。
6、工会和残联组织要组织社会互助帮困,积极协助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八、社会救助主要法规文件
(一)国家层面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
4.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民发〔2009〕86号)
5.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0〕140号)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45号)
(二)兵团层面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新兵办发〔2004〕16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兵团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兵民发〔2010〕105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兵民发〔2012〕129号)
4.转发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兵团困难群众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12〕135号)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