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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章程

发布时间:15年06月04日 信息来源:民政局 编辑:兵团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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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定名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简称创始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永久所在地为中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三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慈善总会创始基金”为永久基金,不动本只取息,以保证总会所募集的社会善款全数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项目。

第四条 创始基金在兵团慈善总会内设独立帐户,其管理及一切活动严格遵循本章程,并受党政机关各部门及社会的监督、稽核。

第五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为本会创始人。

第二章 来源及用途

第六条 创始基金来源于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和财政资助。捐款人不限民族、国别以及信仰,不限法人或自然人。

第七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应有一贯热心参与和支持公益事业的社会形象以及为社会公认的经济成效。

第七条 凡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愿成为创始基金捐款人的,捐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创始人;捐款2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荣誉会员;捐款7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名誉副会长。

第八条 创始基金增值部分的用途:

1、 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项目;

2、 本会的工作支出;

3、 本会的行政支出;

4、 经本会理事会批准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 权利

第九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若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一般应由该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出任永久理事和创始会员,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十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作为本会永久理事,在理事会内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被选任或被提名为理事会及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有权以本会创始人或创始会员的身份参与国内外重要社会活动。

第十二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有权隐匿姓名,有权委托其他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章 运营与监察

第十三条 创始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以保证创始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创始基金保值增值的主要途径有:

(一)存入银行收取利息;

(二)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增值;

(三)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四)购置不动产保值、增值;

(五)其他合法增值途径。

第十五条 创始基金增值部分的使用管理,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实施。

第十六条 创始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年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做出报告,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和监督,年度报告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试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