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慈善总会章程

发布时间:15年06月04日 信息来源:民政局 编辑:兵团民政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慈善总会(英文名:XinJiang Production Construction BingTuan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XJPCBTCF)是由热心支持兵团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12号。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接受兵团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本会全体会员的监督,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章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确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安老扶孤、助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坚持“立足兵团,面向社会,开展社会救助”的工作方针,广泛宣传现代慈善精神,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兵团慈善资金及各专项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赈灾救助。协助或受兵团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兵团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支持会员依法开展有利于社会慈善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六)交流与合作。加强同世界各国及国际公益机构的联系合作。为在兵团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际间的慈善援助活动。

(七)开展慈善宣传和业务培训,普及慈善意识;参与全国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讨,探索具有兵团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八)对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兵团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反映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贯彻执行国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九)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非营利机构,并开展其相关的业务活动,筹措慈善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永久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单位的会员,必须有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和永久理事。

(五)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国外慈善福利机构及各界知名人士,以及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

(九)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通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和部门正、副主任的聘任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领导机构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名;领导机构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效大影响;

(三)本会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民政局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如果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捐赠款利息。

(六)创始基金增值部分。

(七)行政经费专项捐赠。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

本会的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章程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向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

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聘请常年会计顾问,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监察制度和必要机构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终止协议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于2008年1月20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兵团慈善总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