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怎样核定
发布时间:15年09月11日    信息来源:民政局    编辑:兵团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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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生活补助费、福利及其他劳动报酬;

2、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职工安置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复员转业军人退役金、因工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抚恤金;

3、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4、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5、储蓄、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6、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出租房屋等的收入;

7、其他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对国家、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或者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伤残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费等;

3、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学金、助学金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由单位按规定为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5、自治区、兵团确定不宜计入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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