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又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家庭成员关系的下列人员: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和尚在就读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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