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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16年12月27日 信息来源:民政局 编辑:兵团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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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民政局

新兵办发〔2011〕5号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师、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兵团司令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启动条件

3.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任务

 3.1 应急协调机构

 3.2   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3   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

 3.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4.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监测预警与报告

 4.2 灾情信息管理

5.预警响应

6.应急响应

 6.1 一级响应

 6.2 二级响应

 6.3 三级响应

 6.4 四级响应

7.信息发布

8.应急准备

 8.1 资金准备

 8.2 救灾物资准备

 8.3 通信和信息准备

 8.4 救灾装备准备

 8.5 人力资源准备

 8.6 社会动员准备

 8.7 应急避险场所准备

 8.8 宣传、培训和演习

9.灾后救援与恢复重建

 9.1 灾后救助

 9.2 恢复重建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10.2 跨兵团沟通与协作

  10.3 奖惩与责任

  10.4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5 制定和解释部门

  10.6 预案生效时间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兵团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和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确保灾害救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建设的指导意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工作说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救灾应急预案(试行)》和《兵团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实施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党政主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职工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于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充分依靠和发挥部队、民兵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基层职工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作用。

  1.4适用范围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进行自然灾害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凡在兵团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雨雪、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2.启动条件

  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某师(团场)辖区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暴雪、大风、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境之一的:

  (1)因灾死亡1-3人;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500人以上;

  (2)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3)因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对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国家级、兵团级贫困团场及边境团场、少数民族人口居多师(团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2.5兵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任务

  3.1应急协调机构

  兵团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负责整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行动的决策和指挥工作,负责制定兵团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重大减灾救灾活动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工作。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兵团民政局,办公室职责:承担全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管理的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师(团场)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2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3.2.1 抢险救灾组。由兵团军事部牵头,武警兵团指挥部、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航空企业管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清理灾区现场,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运送工作。

  3.2.2 群众生活组。由兵团民政局牵头,发改委、财务局、建设局(环保局)、交通局、商务局、外事局、航空企业管理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制订实施受灾职工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搞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师(团场)做好因灾倒房职工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保障灾区职工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和安排国内捐赠、国际援助,处理涉外事务。

  3.2.3 卫生防疫组。由兵团卫生局牵头,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3.2.4 社会治安组。由兵团公安局牵头,军事部、武警兵团指挥部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处置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3.2.5 宣传报道组。由兵团党委宣传部(文化广播电视局)牵头,民政局、外事局、公安局、外宣办及兵团主要新闻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有关主要任务、职责分工、工作要求,按照《关于成立兵团突发事件新闻报导组的通知》(兵党外宣发〔2009〕15号)执行。有关灾情的新闻宣传信息要以减灾委提供的信息为准。

  3.2.6 灾情评估组。由兵团民政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建设局(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核查和上报工作;对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评估。

  3.2.7 恢复重建组。由兵团发改委牵头,办公厅、民政局、财务局、国资委、教育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抢修维护;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做好物资储备,切实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3.3 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减灾委主任 (兵团司令员担任)

  副总指挥:减灾委副主任(兵团分管民政、农业领导兼任)

  成   员:兵团办公厅、党委宣传部(文化广播电视局)、发改委、民政局、财务局、统计局、教育局、水利局、交通局、建设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科技局、安监局、外事局、商务局、军事部、武警兵团指挥部、中华保险公司、航空企业管理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3.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办公厅:根据减灾委的安排,负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及协调工作。

  党委宣传部(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灾区抢险救灾减灾、救灾捐赠活动的宣传报道和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设施的恢复工作。

  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减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灾区生产生活资料市场价格稳定。

  民政局:承办减灾委办公室及救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收集、核查灾情,汇总灾情,报送和统一发布民政救灾相关信息。与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分配中央和兵团民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安排受灾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因灾倒塌、损坏民房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民政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工作。

  财务局:负责中央和兵团安排的救灾资金的筹集、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以及监督检查;根据救灾救济工作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救灾预算资金和救灾业务工作经费,确保兵团本级救灾减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水利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兵团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及时运送,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建设局(环保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安全性鉴定以及修复、重建工作,协助解决灾后供水困难;协调自治区地震部门及时跟踪、掌握震情、灾害信息,配合开展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组织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负责灾区环境监测、治理。

  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及防治规划;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抢险救灾。

  卫生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捐赠食品药品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职工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消防安全宣传、应急演练工作。

  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草原火灾等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沙尘暴、高温热浪、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牧区病虫草鼠、动物疫病、草原火灾等防治工作,为受灾牲畜解决饲草料供应;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防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外事局(侨办):协助救灾减灾对外交流与协作中的联络、协调,协助做好抗灾救灾外援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

  教育局:建立救灾减灾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书本工作长效机制,帮助灾区转移安置受灾职工群众,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科技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减灾科研项目,普及防灾减灾科技知识。

  商务局:负责救灾方便食品和饮用水等灾区急需救灾物资调拨、供应的组织和协调。

  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指导灾害应急处置行动;组织参加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航空企业管理局:负责应急和救灾人员、物资的空运工作。

  军事部:根据受灾师(市)的请求,组织协调驻兵团民兵当地部队和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师(市)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兵团指挥部:负责组织驻兵团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灾区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灾区转移危险地区的职工群众。

  中华保险:丰富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覆盖面,切实发挥保险在救灾减灾方面的作用,做好灾害风险预警和灾害损失经济赔偿,认真落实各项理赔服务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境外和国际社会发出救助呼吁;协助或受兵团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红十字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境外和国际社会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4.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灾害监测预警与报告

  4.1.1以减灾委为依托,建立兵团定期灾情会商制度,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主要监测预警部门包括:兵团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建设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卫生局等。

  4.1.2兵团各有关专业监测部门对本部门监测到的自然灾害信息应进行定期分析,发现异常监测信息要及时处理和报送减灾委办公室。由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对各专业预警预报部门报送的重要信息进行接收,并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区域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并提出灾害危险区预警报告,由减灾委及时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4.1.3根据灾害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兵、师、团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灾情信息管理

  4.2.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2.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团场民政部门对于本辖区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师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师民政局和兵团民政局。师民政局在接到团场民政部门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兵团民政局报告。兵团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兵团和民政部报告。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兵团在接到报告4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兵、师、团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团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师民政局上报,师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兵团民政局上报,兵团民政局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团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师民政局报告。师民政局在接到团场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师汇总数据(含分团场灾情数据)向兵团民政局报告。兵团民政局在接到师民政局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兵团汇总数据(含分师、分团场数据)向兵团和民政部报告。

  (4)旱灾的填报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在旱情初露时,进行初次填报(不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在旱情迅速发展时,每10日上报一次,直至灾害结束。每次灾害过程结束,均以填报自然灾害核报表为最终标志。

  4.2.3灾情报送权限

  (1)在师(团场)范围内,灾害损失情况达到兵团响应启动条件的,在受灾师(团场)自行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和响应的同时,经师主要领导审定的灾情报告,可直接报兵团,并抄送兵团有关部门。

  (2)在师(团场)范围内,灾害损失情况达不到兵团响应启动条件的,原则上均由受灾师(团场)自行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和响应,积极开展救灾工作;上报灾情由师分管领导审定后,对口上报兵团有关部门,不再以师名义上报兵团。

  4.2.4灾情的评估和核定

  根据需要,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通过调查、综合分析、会商或组织专家评估小组等方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定灾情。

  4.2.5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救济人口台账。团场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的依据。

  5.预警响应

  5.1 各灾害预警部门及团场以上单位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预报灾害信息,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规避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灾自救知识和技能,选择应急避难场所,启动救灾物资调运机制。

  5.2 预警级别发布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4个级别,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当达到预警级别时,各灾害预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的发生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职工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程度。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师、团为主。灾害发生后,师、团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减少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自然灾害发生前为预防应急阶段,重点是居民疏散、设施加固、采取预防性措施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为救灾应急阶段,重点是受灾职工群众救助、伤员救治、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社会生活秩序等。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兵团设定四级响应启动兵团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由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一、二级响应由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三级响应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四级响应由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履行本部门职责。

  6.1 一级响应

  6.1.1凡出现以下任何一种灾害损失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15人;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职工群众5000人-10000人;因灾倒塌房屋10000间-15000间。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职工群众50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国家级、兵团级贫困团场及边境团场、少数民族人口居多师(团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5.兵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副主任报告,由减灾委副主任向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一级响应。

  6.1.3应急响应

  由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兵团党委、兵团向灾区发慰问电,兵团紧急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组成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兵团立即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以及灾区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紧急安排调拨救灾款物,积极申请国家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部署。

  3.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兵团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

  4.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包括接受捐赠单位、账号以及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全国发出救灾援助呼吁,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2 二级响应

  6.2.1凡出现以下任何一种灾害损失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1.因灾死亡5-10人;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2500人-5000人;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10000间。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国家级、兵团级贫困团场及边境团场、少数民族人口居多师(团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5.兵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副主任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二级响应,并报告减灾委主任。

  6.2.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兵团紧急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组成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兵团党委、兵团向灾区发慰问电,兵团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以及灾区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拨救灾款物,积极申请国家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

  3.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兵团主要新闻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

  4.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包括接受捐赠单位、账号以及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全国发出救灾援助呼吁,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2.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二级响应,并报告减灾委主任。

  6.3 三级响应

  6.3.1凡出现以下任何一种灾害损失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1.因灾死亡3-5人;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000人-2500人;因灾倒塌房屋2000间-5000间。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3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国家级、兵团级贫困团场及边境团场、少数民族人口居多师(团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5.兵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副主任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三级响应,并报告减灾委主任。

  6.3.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兵团办公厅和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兵团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灾区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申请国家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

  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兵团主要新闻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

  6.3.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三级响应,并报告减灾委主任。

  6.4 四级响应

  6.4.1凡出现以下任何一种灾害损失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1. 因灾死亡1-3人;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国家级、兵团级贫困团场及边境团场、少数民族人口居多师(团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5.兵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四级响应,并报告减灾委副主任。

  6.4.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综合灾区情况,提出下拨兵团本级救灾预算资金和物资的建议。

  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并在兵团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

  6.4.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四级响应,并报告减灾委副主任。

  7.信息发布

  7.1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和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7.2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7.3 信息发布组织与审批

  (1)发布的灾情信息,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送减灾委办公室(兵团民政局)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送兵团水利局审核;涉及震情的,送兵团建设局(环保局)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送兵团国土资源局审核;涉及风雹、低温冷冻和雨雪等灾害性天气和生物灾害的,送兵团农业局(林业局)审核;涉及民兵武装和部队内容的,送兵团军事部和武警兵团指挥部等有关部门审核。

  (2)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发布等形式。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经兵团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兵团办公厅应急办,按照《兵团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实施办法》(新兵党办发〔2009〕7号)有关规定执行。

  8.应急准备

  8.1资金准备

  8.1.1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等部门,积极申请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投入。依法将兵团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务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督促师、团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师(团场)财务应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好本级年度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用,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8.1.2特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拨付、使用和监督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8.2救灾物资准备

  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建立和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8.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各师(团场)都应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8.2.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每年年初由兵团财务安排资金,购置一定数量的衣被、帐篷、照明设备、发电机等救灾物资。

  8.2.3 灾情发生时,根据兵团民政局的统一安排,各师(团场)之间可相互调用救灾物资储备。

  8.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8.3通信和信息准备

  8.3.1兵团办公厅联络和协调主要通信运营部门,确保救灾应急信息畅通。

  8.3.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级建设并管理覆盖兵、师、团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兵团各级党政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8.3.3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8.3.4充分发挥环境与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的作用,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8.4救灾装备准备

  兵团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各有关部门和兵、师民政局应根据国家有关工作要求,配备救灾应急管理工作必需的车辆、计算机、摄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8.5人力资源准备

8.5.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灾害管理水平。

8.5.2建立健全救灾专家评估队伍。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8.5.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卫生、通用航空及各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8.6社会动员准备

    8.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8.6.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8.6.3 在全兵团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合理布局和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8.6.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8.6.5 建立健全兵团内外的对口支援机制。

  8.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8.7.1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馆、影剧院、学校等公共设施。

    8.7.2完善避难方案,确立避难场所的地点和名称,应急功能区要设立相应醒目标志。

    8.7.3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兵团城镇化建设规划中应明确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同时,避难场所要有应急避难设施和基本生活用品储备。

    8.8宣传、培训和演习

    8.8.1开展各种防灾、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各族职工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8.8.2每年组织2次师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每2年至少组织1次团场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师或团场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防灾、减灾和救灾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党政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8.3每年在灾害多发师、团,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9.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9.1灾后救助

    9.1.1团场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救助人口台账。

    9.1.2兵团民政局会同师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9.1.3兵、师、团三级根据有关法规分别制定冬春(冬令、春荒)、新灾灾民救助工作方案。

    9.1.4根据受灾师向兵团要求救助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兵团民政局会同财务局下拨中央及兵团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区灾民基本生活困难。

    9.1.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救助的灾民,由团场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助款物。

    9.1.6向社会通报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灾民生活救助款物及时、合规发放到户。

    9.1.7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等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9.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团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进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9.2.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团场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民房台账。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实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师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本地因灾倒塌民房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兵团民政局。

    9.2.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兵团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并上报有关部门。

    9.2.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受灾师(团场)实际,各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9.2.4根据受灾师(团场)向兵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兵团民政局会同财务局按程序下拨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兵团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区灾民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9.2.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级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9.2.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9.2.7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9.2.8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职工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9.2.9民政、发展改革、教育、财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电力、通信等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做好救灾款(物)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水、干旱、冰雹、暴雪、大风、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直接经济损失:指灾害发生后,灾害对各种客观存在的有形受灾体破坏后所造成的最初的损失。该损失是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是静态的实物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公式为:直接经济损失=重置受灾体所需费用×折旧率×损毁率。

  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中的农林牧副渔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内容:受灾人口、死亡人口、伤病人口,救灾投入,因灾停产(减产)、停运、停业所造成的产值、营业额损失,因灾造成的低价变动、搬迁费用。

  10.2跨兵团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跨兵团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发达省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兵团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10.3奖惩与监督

  10.3.1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兵团人事局、民政局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3.2 减灾委办公室、兵团应急管理办公室(兵团办公厅总值班室)会同兵团有关部门(单位)对本案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10.4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和完善后报兵团。

  各师、团根据本预案,应制定本级本单位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

  10.5 制定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兵团民政局制定,报兵团批准后实施,由兵团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10.6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05年8月1日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救灾应急预案(试行)》(新兵办发〔2005〕5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民政 救灾 方案 通知

抄送:民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1年1月14日印发

共印汉文1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