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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民政局行政审批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17年06月27日 信息来源:民政局 编辑:兵团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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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民政局

兵民发〔2015134

关于印发《兵团民政局行政审批工作

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师(市)民政局,院(校)统战部(组人处),兵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民政局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建立行政监管与行政审批相互分离、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对象范围

兵团民政行政审批,是指根据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审批、登记、确认或批准等的行为,具体事项为: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经营性公墓和新办、补办、调整、核发伤残证件5大类。

二、工作原则程序

行政审批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平、便民高效原则,遵循受理、审查和决定三大基本程序。

三、处室职责分工

兵团民政局安排专人进驻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设立办事窗口,负责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将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反馈至相关业务处室,采集、汇总行政审批事项信息、数据,依法做好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工作,接受行政审批事项政策咨询。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处分别负责本处室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提出有关行政审批意见或建议,并在行政审批事项政策法规发生调整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四、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见附件1)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见附件2)

(三)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见附件3)

(四)经营性公墓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见附件4)

(五)新办、补办、调整、核发伤残证件无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五、监管组织机构

兵团民政局成立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处处长为成员,不断优化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兵团民政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附件: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3.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 经营性公墓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兵团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兵团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兵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组织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区民政部门、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兵团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兵团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兵团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二)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兵团民政部门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兵团民政部门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三)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四)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兵团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五)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六)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兵团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兵团民政部门予以撤销登记。

(二)兵团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兵团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6.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三)兵团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兵团民政部门撤销登记。

(四)兵团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兵团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兵团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兵团民政部门封存《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兵团民政部门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附件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兵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兵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兵团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区民政部门、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兵团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兵团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二)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兵团民政部门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兵团民政部门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三)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四)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兵团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五)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六)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兵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兵团民政部门予以撤销登记。

(二)兵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兵团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6.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三)兵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兵团民政部门撤销登记。

(四)兵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兵团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兵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兵团民政部门封存《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兵团民政部门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附件3.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兵团基金会的监管,促进兵团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兵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基金会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基金会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区民政部门、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基金会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基金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基金会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基金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基金会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兵团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兵团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基金会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基金会,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基金会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基金会接受检查。

(二)实施检查。基金会在规定时间内向兵团民政部门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兵团民政部门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基金会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三)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基金会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四)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兵团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五)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基金会进行限期整改。

(六)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基金会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兵团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兵团民政部门予以撤销登记。

(二)兵团基金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兵团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6.侵占、私分、挪用基金会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三)兵团基金会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兵团民政部门撤销登记。

(四)兵团基金会未经登记,擅自以基金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继续以基金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兵团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兵团基金会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兵团民政部门封存《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兵团民政部门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附件4.

经营性公墓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兵团经营性公墓的监管,促进兵团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兵团辖区内所有经营性公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性公墓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墓穴用地标准建设、出售(租)墓葬用地。

(二)经营性公墓是否存在以承诺“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承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情况。

(三)经营性公墓是否存在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民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权限,有权要求受查单位和人员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查阅、复制有关台账和文件材料,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受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检查;

(二)针对经营性公墓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检查;

(三)建立对经营性公墓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民政局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督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检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的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主动回避。

(一)对经营性公墓超规模建设的情况,由民政部门进行日常督查,日常督查可以是经常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

(二)对经营性公墓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承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物价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检查内容、工作要求等,一般采用普查的形式。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经营性公墓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尚未出售(租)的,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对已经出售(租)并与丧户签订协议但尚未安葬骨灰的,也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公墓经营单位应向丧户说明情况,协商变更或解除安葬协议,依协议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已经安葬骨灰的,待使用期满后依法处理。拆除或改造墓穴、墓地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公墓经营单位承担。

(二)对承诺“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承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依法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

(三)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