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民政信息宣传和发布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兵团民政信息宣传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宣传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息支撑、舆论宣传和服务保障作用,推进兵团民政事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信息宣传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民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舆论工具,是贯彻民政惠民政策的重要手段,是上情下达、民情上报、服务决策的信息保证,是展现兵团民政干部形象、工作成就的重要平台,是争取社会关心、理解和工作支持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兵团民政信息宣传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围绕促进兵团民政创新发展,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全方位、高质量的宣传,为兵团民政事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整体推进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撑和宣传舆论氛围。
第四条 民政信息宣传工作的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宣传民政工作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宣传兵团民政事业的改革发展和成就;宣传兵团民生为先重要举措和作为;宣传兵团民政战线先进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宣传兵团民政人的职业道德。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兵团民政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师民政局(院校统战部)分管领导、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兵团民政信息宣传工作的筹划协调、检查考核、总结表彰。
民政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兵团民政局办公室,负责兵团民政信息宣传日常工作协调办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协调各师、院校的民政信息宣传工作。
(二)收集、整理兵团民政局和基层民政系统报送的政务信息,按规定呈批,发布、报送民政信息。
(三)根据阶段工作重点及部署,及时提出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和新闻宣传重点选题。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协调相关单位积极推出重要新闻稿件。
(五)组织开展民政系统信息宣传工作的考核、总结和表彰。
第六条 各师民政局、院校统战部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民政信息宣传工作,专人负责民政信息编报和宣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编辑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及新闻稿件,按照兵团民政局政务信息要点及媒体宣传重点,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方法报送民政信息及新闻稿件,并积极向新闻媒体投稿。
(二)负责协调上级部门和本单位领导对民政信息宣传工作的查办、督办工作,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三)协调组织本级民政信息宣传工作的总结和表彰。
兵团民政局各处室负责分管工作的信息编报,积极配合搞好宣传工作。
第三章 主要工作
第七条 民政信息报送和宣传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民政部,兵团党委、兵团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兵团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有关民政工作的基本情况和重要动态,特别是推进各项工作的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和新举措。
(三)各级重大工作会议、主要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惠民“十件实事”等涉及民政的工作开展及落实情况。
(四)全国民政会议、兵团民政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兵团民政工作取得的成绩、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民政系统在履行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职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五)开展养老服务、殡葬服务、社会救助等行业窗口单位创先争优活动,推行阳光服务、微笑服务、规范服务、廉洁服务情况。
第八条 业务工作信息编报和宣传要点:
(一)救灾救济:积极关注社会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状况,探索新时势下社会救助思路和举措,宣传社会救助工作新成果;宣传防灾减灾知识、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做好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宣传工作。
(二)城乡低保:积极探索“应保尽保”和“分类施保”的新举措,宣传低保标准与物价水平、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做法,做好低保审批政策和补助标准的宣传。
(三)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及时报送换届选举工作中的特色、创新做法;宣传和谐社区建设、社区文化建设、兵团社区管理模式、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经验成果。
(四)民间组织管理:积极宣传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模式和发展活力,多视角分析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对在社会组织标准化建设、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方面进行宣传。
(五)双拥优抚:宣传军民共建工作的先进经验、做法,军地开展双拥工作的先进事迹和模范单位、人物。
(六)社会事务:积极宣传生态殡葬和现代文明殡葬新风,营造良好的殡葬改革环境和氛围;大力宣传收养登记政策和服务内容,提升民政服务窗口形象。
(七)社会福利:宣传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养老服务标准化模式、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机制建设。
(八)区划地名:宣传设市建镇、地名服务工程、界线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做法。
(九)优抚设施建设与管理:围绕机构养老、安全管理和提高入住老人幸福指数进行调研,探索新型管理模式,宣传规范化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十)慈善事业:注重发掘慈善典型事例,加大慈善捐助活动的宣传报道力度。
第四章 信息宣传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民政信息宣传方式:
(一)媒体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通过消息、通讯、答记者问、图片等多种形式,对惠民政策、会议、活动、事件和工作成就等情况进行及时的宣传报道。
(二)社会宣传。结合工作进程和活动开展,利用宣传橱窗、墙报、黑板报、公示牌等传统宣传资源,制作宣传片、工作简报等辅助,宣传惠民政策、规定及工作成绩等情况。
(三)政务信息宣传。充分利用政务信息渠道,以民政部、兵团、民政系统政务网和各级内部信息刊物为平台,总结提炼民政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工作举措。
(四)所有发布上网的信息均不得涉密,所有稿件上网公布前必须严格准守保密规定,必须经过主要领导、负责部门领导和发布管理人员三级审核。
第十条 民政信息的搜集、编辑整理
(一)日常工作中,重点搜集有典型性、指导性和普遍性的综合类信息。重大事件、灾情和紧急情况信息必须及时搜集。
(二)对搜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登记、筛选修改、编辑整理,确保信息真实无误、主题鲜明、内容精练、言简意赅。动态性政务信息不宜超过500字,专报信息不宜超过1000字,综合调研类政务信息不宜超过4000字。宣传稿件篇幅根据信息性质自行掌握。
第十一条 民政信息宣传投稿
(一)民政信息的报送
政务信息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以最便捷方式、实名制报送(每条信息都要注明编辑人员和审核领导)。报送方式以电子邮件为主(政务邮箱mzjbgscgy@xjbt.gov.cn),也可通过传真(0991-2896317)、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报送。一般信息应在2日内上报;动态性信息从搜集到报兵局办公室不得超过24小时;重大突发性事件不得超过2小时。情况紧急可先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直接上报,4小时内以文字形式补报;重要信息要进行跟踪续报。
(二)新闻稿件投稿
加强与各级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积极投稿或提供新闻线索,并主动配合民政局办公室推出宣传兵团民政成就的新闻稿件。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信息员制度。按照兵团民政局机关处室1名,各师民政局1-2名,院校统战部、团民政科、兵局直属单位1名,确定业务素质好,有一定文字能力,工作责任性强,熟悉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宣传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工作人员报民政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信息宣传报送制度。各级要按照规定时限、多种形式组织民政工作信息的采编、报送和宣传报道,及时报送本级每月工作动态及情况调研、典型工作经验材料等。每季度将本单位在各类媒体刊发稿件(文字、视频、图片等)报兵团民政局办公室。
第十四条 信息通报制度。民政局办公室承担整个民政系统信息的汇总、登记、编辑、报送和督办工作,及时整理编辑各单位上报的信息资料,经局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及时编辑报送相关部门或刊物。按季度通报信息报送、信息采用和宣传报道情况。
第十五条 重要政务信息及新闻稿件预约制度。根据需要,民政局办公室向相关单位下发重要信息或新闻稿件预约通知,提出预约信息或新闻稿件的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相关单位按照要求组织专人尽快收集、编辑信息或采写新闻稿件,按时上报。
第十六条 信息宣传工作保密制度。在政务信息材料的搜集、使用、传递、保管、移交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办理。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在网站发布或向新闻媒体投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考核奖励制度。根据民政信息采用量和在中央、省、兵团、师级媒体发表数量为标准实行计分考核,按年度分值总数确定先进单位和个人,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考核时间从上年度12月份至本年度11月份。计分办法:上报一篇信息计2分,一篇调研文章和综合材料计5分;被师级(媒体)采用的信息每篇10分,采用的调研文章和综合材料每篇20分;被兵团级(媒体)采用的信息每条30分,采用的调研文章和综合材料每篇50分;被国家级刊物采用的信息每篇100分,采用的调研文章和综合材料每篇200分。重复采用的稿件不重复计分,按采用的最高级别给予计分,年终综合通报表彰。各级可根据本单位奖励规定适时表彰奖励先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