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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18年06月11日 信息来源:民政局 编辑:兵团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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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民政局

一、服务事项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一、服务对象

兵团辖区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三、服务内容

1.为救助对象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5.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

四、服务部门

团(镇)以上人民政府为流浪乞讨人员建立的救助管理机构。

五、服务依据

1.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81号);2.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民政部令第24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六、服务流程

按照申请→受理(接待→甄别→入站→提供服务→离站的

流程提供服务。

1.申请:申请人向救助站提出救助。

2 .受理( 接待):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24 小时接待制。①热情接待来站求助人员,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 案》。②甄别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治疗;对于未成年人,安排其进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帮助。没有设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参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提供帮助;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对于吸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③符合救助条件的,为其建立《救助情况档案》;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④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受助人员,在核对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补充填写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

3.入站:①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所携带的危险物品按要求进行必要的处置;②为新入站人员提供个人卫生服务,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③登记、保管受助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④安排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老年人到观察区进行观察,观察时间应在36小时以内。

4.站内基本服务:①按照要求,实施分类救助,为不同需求的受助人员提供不同的服务;②为普通受助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按照性别、身心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别居住;③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重病症患者、精神和行为异常人员、流浪未成年人、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等特殊受助人员,提供所需的特殊服务;④帮助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对于需要接送返乡的,联系其亲属、单位,协商返乡事宜,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等。

5.离站:①对于符合办理离站手续的受助人员,填写《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人员交接手续;②对于患病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应当在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办理离站手续;③对于无力自行承担返乡费用的受助人员,提供返乡乘车(船)凭证和返乡途中必要的饮食帮助;④对于依法终止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办理离站手续。

七、服务要求

1.救助场所和服务设施:①救助管理机构与救助管理分站、街头救助点、流动救助车等形成有效覆盖的救助服务网络;②救助站应设在容易查找、交通便利、远离危险的区域;③建筑设施、服务设施设备均符合相关要求;④救助站功能分区科学、合理。救助管理机构应与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能够正常开展受助人员身体状况检查和日常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工作。

2.服务人员:①工作人员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心、耐心、责任心,能够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 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②熟练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本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工作标准;③服务热情周到,言行文明礼貌,装容整洁,态度和蔼,为受助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温馨的服务。

3.管理服务:①严格依法行政,按照规定的服务流程、服务条件开展救助服务,保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②完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政务公开;③建立食物中毒、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群体性事件、受助人员失踪、紧急情况疏散等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工作人员能够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正确处置;④组织受助人员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帮助受助人员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知识,设有医疗护理、社会工作、心理咨询、法律事务等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受助人员情况,提供康复、心理辅导、卫生保健知识、就业信息 等方面服务;⑤对观察对象实行24小时值守,定时巡查,对于被隔离的受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⑥求助热线24小时有人值守,接听用语文明,态度和蔼,应答准确。

八、服务考核

1.无推诿搪塞行为和丢弃受助人员现象。2.无违法违纪案件和致人伤残、死亡等安全责任事故。3.安置渠道畅通,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6个月内得到安置比例在80%以上。

九、服务监督

1.规范业务流程,严格工作纪律,实行首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

3.重视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并依法及时做出处理。

4.对发生推诿搪塞行为和丢弃受助人员现象,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致人伤残、死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畅通投诉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各级民政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及时将处理答复投诉、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