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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18年06月11日 信息来源:民政局 编辑:兵团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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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民政局

一、服务事项

自然灾害预警及应急响应,自然灾害应急救助。

二、服务对象

兵团辖区内因自然灾害威胁或侵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三、服务内容

1.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做出预警或应急响应,并在第一时间采取救灾应急各项措施,确保24小时基本救助措施到位。2.紧急救援和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解决受灾人员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

四、服务部门

团(镇)以上民政部门。团(镇)民政部门是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基本实施单位。

五、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4.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5.《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1〕120号);6.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7.《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兵办发〔2017〕14号);8.《兵团党委兵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7〕53号)。

六、服务流程

1.预警及灾害发生。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后,或发布上述灾害重大灾害预警信息后,团(镇)以上民政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及时启动预警或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救助程序。

2.灾情统计及初步评估。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及时收集、掌握和统计灾情,并在第一时间对灾害损失进行初步评估,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灾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迅速对灾情进行研判,并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依据因灾死亡人口数量、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因灾倒塌房屋数量等基本要素,初步确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程序以及应急响应级别,提出应急响应的具体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启动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相关规定,按照响应级别的不同要求,由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因启动要件达不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则按照正常程序实施灾害救助。

5.实施应急行动方案。灾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预案有序采取救灾应急各项措施,确保24小时以内基本救助措施到位,确保受灾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1)部门应急协调联动。通知各相关部门,并协调采取救灾应急行动。

(2)应急救助指挥。成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在全面核实、评估灾害损失的基础上,具体指挥灾害应急救助各项工作。

(3)派出现场工作组。对灾情进行初步调查、统计、核实,并指导重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4)灾情会商评估。针对重大灾情,减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开展灾情会商和评估,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5)报告灾情请求支援。按照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应在2小时以内报告灾情,并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因灾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在5人以上(含5人)的,应同时越级上报兵团民政局及国家民政部。

(6)紧急救援和转移安置。协调救援力量,对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实施紧急转移安置,并对其住所、食品、衣被、饮用水、医疗救治等作出妥善安排。

(7)拨付应急资金。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协调财政等部门迅速投入应急资金,并在5日内将上级下达的救灾应急资金拨付到受灾人员手中。

(8)调拨应急物资。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向灾区调拨救灾应急物资。必要时,协助上级部门紧急调拨中央级、省级救灾物资。

(9)灾情发布。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民政等部门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地向社会各界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时,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

6.应急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或灾情及救灾工作趋于稳定后,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出建议,报请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确定响应终止。

七、服务要求

1.应急响应迅速、规范,应急救助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地保护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2.全面了解受灾人员多方面的救助需求,为受灾人员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3.灾情报告迅速及时,灾情发布真实客观。救灾款物发放使用情况及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的发布应及时、客观、真实、可信。

八、服务考核

1.灾后24小时以内基本救助措施到位。

2.实现受灾人员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饮水、有病能及时医治的基本目标。

3.无违法违规事件发生,无有效投诉。

九、服务监督

1.畅通投诉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救灾工作人员如有 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各级民政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2.县级民政部门应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备案。上级民政部门加强对地方应急救助工作及基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救助高效、规范、有序。

3.救灾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民政、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