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对“关于完善我国城乡低保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18年09月25日    信息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编辑:兵团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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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政部门户网站

民函[2017]975号

高广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国城乡低保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银监会、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低保政策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建立健全低保政策法规体系,创新运行机制,推动低保工作落实。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城市低保工作做出法规规范;200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在全国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201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从城乡统筹角度对低保制度进行规范;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从社会救助体系角度对低保制度进行了完善,标志着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正式建立;2016年9月,国办转发了民政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0号),从政策衔接、对象衔接、标准衔接、管理衔接等方面,加强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上述系列政策法规明确了低保的制度框架、对象范围、标准制定、管理体制、资金筹集等内容,确立了低保法治化基础。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救助城乡低保对象6066.7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480.2万人,农村低保对象4586.5万人;全年累计支出城乡低保资金1702.4亿元,较上年增加51.6亿元。全国平均城市低保标准达到495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达到3744元/人•年,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9.6%、17.8%。

虽然当前城乡低保制度均有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初步解决了低保的有法可依、有规可循问题,但确实如您所提出的,目前的低保立法还存在法律位阶不高、权威性不强等问题。下一步,我部将在进一步总结各地低保工作法治化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积极推进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二、关于规范低保运行机制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2012年民政部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对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及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等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普遍出台了配套措施或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实化,确保低保制度规范运行。

(一)关于低保审核责任划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04号)等政策法规,对于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在低保经办中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是受理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并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村(居)委会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和申请群众做好低保申请、调查审核、民主评议、抽查复核、长期公示和动态管理工作。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乡镇(街道)由于工作人员、经费不足等原因,将受理申请和审核责任委托或变相委托给村(居)委会开展,为低保规范管理带来潜在风险。目前,我们正在指导各地进一步厘清低保管理责任,特别是督促地方切实落实好乡镇(街道)的审核主体责任。

(二)关于民主评议或低保听证制度。为确保低保公开公正,各地在低保审核中普遍实行由乡镇(街道)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开展民主评议或低保听证制度,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成员一般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为进一步提升民主评议的公平性,四川省宣汉县等地还探索开展了低保量化积分认定办法,根据申请家庭人员情况、收入财产情况等量化打分,以避免民主评议中的随意性。

(三)关于低保公示制度。《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发〔2012〕45号文件等都将公示作为低保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要求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中的公示制度。乡镇(街道)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民政部门将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并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实际工作中,各地普遍在村(居)、社区等地设立公示栏,公示低保审核审批信息;北京等地将低保对象信息在网络上公示,内蒙古自治区一些县市将低保对象信息向居住村(社区)居民进行短信告知,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关于动态管理制度。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大力推进低保规范管理,基本形成了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各地一般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一般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各地一般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

(五)关于低保资金发放。多年来,低保金一直坚持实行社会化发放,民政部门审批确定低保对象名单和补助金额,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低保资金拨付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再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由低保对象自行到金融机构支取。目前来看,除新疆等个别地方外,各地普遍实行社会化发放,各界普遍反映较好。对于低保对象因个人原因不能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一般委托乡镇、村(居)干部现金发放。

(六)关于相关政策衔接。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在完善低保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推进规范管理的同时,不断强化低保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发挥各项制度合力。一是加强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2016年9月,国办转发了民政部、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扶贫。二是加大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或通过逐步扣减低保金、继续保留一段时间的低保待遇等,增强低保对象就业意愿。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各地从培训、职介、贷款、保险、税收等方面为低保对象就业提供便利和优惠;落实就业救助相关规定,确保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三是落实健康扶贫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机制。鼓励保险公司配合各地政府部门,探索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众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开展商业健康保险及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切实减轻贫困人群的医疗负担。四是加强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对所有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高等教育阶段,建立了多种方式并举的资助体系,实现了各个教育阶段的全覆盖和不同性质学校的全覆盖,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学校和社会为补充的“三位一体”资助格局。五是做好对低保户的金融服务工作。银监会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31号),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把小额信用贷款作为扶持个体农民、贫困农户、低收入创业群体的特惠手段。

(七)关于低保档案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对于低保档案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早在2008年就联合制定了加强低保档案管理的政策措施,明确了低保档案分类和归档内容、整理和保管期限、管理和利用方法等,实现低保审核审批重点资料完整留存,随时可供检查抽查。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广西等地已经实现无纸化网络审批低保,随之产生的电子档案则实现即时留存、长期留存,档案管理更加规范。

三、关于加强监督检查问题

2013年,民政部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对监督检查的方式、原则、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各地普遍出台了配套政策措施,畅通监督检查渠道,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全面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防止优亲厚友。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我部指导各地民政部门主动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低保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严肃惩处,确保低保工作公平公正。此外,民政部会同财政部,通过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对各地低保准确率、群众满意度等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挂钩。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指导各地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低保的审计监督,促进规范管理。同时,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协助有关部门从严从快处理低保管理中违纪违规的乡镇(街道)、村(居)干部,坚决遏制群众身边的腐败,确保低保工作公平、公正。继续督促各地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指导各地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发〔2012〕45号文件要求,统筹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低保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按要求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指导各地通过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不断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解决无人办事问题。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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