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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18年10月18日 信息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编辑:兵团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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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政部门户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

近年来,全国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团结奋进,拼搏奉献,在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中作出了新的业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弘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孺子牛”精神,激发全国民政系统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强大动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决定,2018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机关,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和民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基层民政工作者等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200个;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100名、劳动模范100名。

评选表彰采取好中选优、差额评定的方式组织实施。各地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进行推荐(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在此基础上,通过专家评审、集中审核、逐级审批等程序,评选确定表彰对象。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

1.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相关社会治理、加强民政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取得突出成绩。

3. 深刻把握新时期为民惠民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充分调动各类资源,高效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夯实基层基础,强化法治保障,在深化民政事业改革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 坚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协作有战斗力;单位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规范有序开展,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注重干部队伍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社会形象良好。

5. 坚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狠抓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2013年以来单位没有发生违纪违规情况,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人选: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对党忠诚,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热爱民政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连续5年专职从事民政工作,并在工作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在本职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忠实履行为民惠民责任,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4.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在干部职工中有较高声誉。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成立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应成立相应评选机构。

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组织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分别在所在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三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提出推荐对象。各有关单位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严格考核的基础上,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级评选机构在组织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开展考察、审核后,报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

对拟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名称)、单位和简要事迹等。

(二)初审。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严格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通过对象意见,反馈各省级评选机构。

(三)确定推荐对象。各省级评选机构按程序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后,将正式推荐材料报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

(四)复审。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逐一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拟表彰对象,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

(五)决定。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上报审批,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名义联合印发表彰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评选表彰坚持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岗位倾斜。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可以按科研人员对待。

(二)严格评选标准。评选表彰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站在政治大局和工作全局高度组织推荐。坚持以业绩贡献为主要衡量标准,切实把政治意识强、工作业绩好、表率作用强的单位和个人评选推荐出来。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严密组织实施,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实绩关、身份关、廉洁关、形象关。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在评选表彰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已受到表彰的人员,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四)严格进度安排。推荐工作要严格按工作进度稳妥、有序开展。10月22日前,要将初审推荐材料报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纸质版1式1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初审推荐材料包括:推荐报告、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附件2)、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附件3)以及初审推荐对象2000字左右的主要事迹材料。推荐报告内容包括:初审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征求意见情况、考察情况、所在单位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正式推荐意见反馈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报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4)、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5)、征求意见表、省级公示材料原件等。有关推荐表均可从民政部网站下载。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颁发奖章、奖金、证书,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附件:1.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

   3.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

   4.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5.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6.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7.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8.评选工作联系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2018年9月19日

联系单位:民政部人事司

联 系 人:王晓东、胡  伟

联系电话:010-58123339、58123356

传    真:010-58123357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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