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民发〔2019〕47号
关于提高兵团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师(市)民政局、财政局、兵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19〕62号)精神,为统筹衔接兵地社会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好兵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报请兵团同意,决定提高兵团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2019年兵团各师市、兵直有关单位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456元/月。
二、提高特困供养救助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800元/月;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仍分别为不低于100元/月、300元/月、500元/月。
三、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关于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精神,提高孤儿(包括受艾滋病病毒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1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标准。
四、提高流浪乞讨人员给养费标准
为更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提升救助站内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救助站内受助人员伙食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天26元。
五、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提高后的城市低保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提高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以前的各项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同时废止。各师市、兵直有关单位务必于6月25日前完成系统录入等准备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督促落实。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是兵团党委、兵团的重要部署,是打赢脱贫攻坚战、有效保障“两不愁”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各师市、兵直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标准、时间落实好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工作。
(二)结合实际,统筹衔接兵地救助标准。各师市、兵直有关单位在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时,要按照“统筹衔接兵地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求,和自治区有关地州市的标准保持一致。
(三)加大投入,提高资金效能。各师市要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要精准认定识别,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动态管理,确保精准施保。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管好、用好救助资金,防止挤占挪用。各师市、兵直有关单位于2019年7月15日前分别向兵团民政局、兵团财政局上报提标工作落实情况。
兵团民政局 兵团财政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