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
的通知
各师(市)民政局、院(校)组人处、兵团社会救助保障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要求各地在执行原先规定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人员纳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以现行联动机制测算的补贴标准为基础,阶段性提高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倍,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在执行。
为做好民政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价格临时补贴工作,我们根据兵团发改委提供的2020年3月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食品价格情况,制定了《兵团2020年3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表》(补贴标准按新标准计算)。请你们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缩短发放时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务必做到20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请将发放情况于5月10日前报我局社会救助处。
附件:兵团2020年3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表
兵团民政局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