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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民政局关于开展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工作的通知

兵团民政局关于开展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年05月29日 信息来源:民政局 编辑:兵团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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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民政局

兵民202041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19〕91号)和《民政部关于调整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有关安排的通知》(民函〔2020〕39号)精神,结合《民政部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民发〔2019〕81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兵团关于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的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本通知的慈善活动,应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在2017年至2019年兵团慈善活动中,特别是扶贫济困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慈善项目等。疫情防控期间,特别是在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或对疫情严重地区作出突出贡献,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慈善项目等均可推荐。

二、奖项设置

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

(一)“慈善楷模”奖项:在兵团开展慈善活动,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而是长期参与或从事慈善工作、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特别是在2017年至2019年度有突出和感人的慈善事迹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慈善工作者、爱心团队可推荐“慈善楷模”奖项。

(二)“慈善项目”奖项:在市场监督管理登记的企业、民政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设立的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兼顾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在扶贫济困领域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推荐“慈善项目”奖项。

(三)“捐赠企业”奖项:在市场监督管理登记、2017年至2019年捐赠数额较大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企业,兼顾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效果、履行社会责任及员工参与慈善情况等,将捐赠款物用于扶贫济困和疫情防控的捐赠企业可推荐“捐赠企业”奖项。

(四)“捐赠个人”奖项:在2017年至2019年兵团捐赠数额较大的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个人,兼顾参与慈善事业的年限、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将捐赠款物用于扶贫济困和疫情防控的捐赠个人,可推荐“捐赠个人”奖项 

其他在兵团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的当地户籍或非当地户籍)参照上述条件推荐参评。

三、推荐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接受推荐的范围和名额。

不接受单位和个人自荐,只接受以下推荐:

1.兵、师两级民政局关于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的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4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

2.在民政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关于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楷模等推荐。原则上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不超过4个。

3.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推荐。国资委关于企业的推荐总数工商联关于民营企业的推荐总数原则上一个单位不超过4个。

4.军事部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参评慈善楷模等的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4个。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参评单位、个人和团队,由兵团军事部统一推荐,不向兵团民政部门申报。

(二)师市民政局推荐的范围和要求。

各师市民政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中华慈善奖”的申报、参评材料审核和初评工作,经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后向兵团民政局进行推荐。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1.在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的

2.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的当地户籍或非当地户籍人员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3.在民政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的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三)民政部门对其推荐对象进行征求意见的要求。

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自行征求意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计生)、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3.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8.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上。

(四)其他推荐单位对其推荐对象进行征求意见的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其他推荐单位要完成如下征求意见:

1.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计生)、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2.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各推荐单位,如果对推荐对象应征求意见的范围有疑问,可向兵团民政局咨询。

)申报形式和要求。

1.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申报,或者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

2.接受推荐的起止时间为:2020526日至2020年610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各有关推荐单位要将如下材料,寄送至兵团民政局

1)《关于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的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

3)对于申报奖项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4)对于申报奖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提交《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3.参评“中华慈善奖”,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民政部“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和兵团民政局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4.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四、推荐程序

(一)分级推荐。兵团有关单位按职责和业务范围向兵团民政局进行推荐;各师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材料接收和汇总,并向兵团民政局进行推荐。推荐之前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征求意见和公示,公示情况要在申报材料中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格式详见附件1-7,电子版本请到兵团民政局官网通知公告栏下载),按上述推荐方式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本一份至兵团民政局

(二)形式审查。兵团民政局根据推荐情况以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对全兵团推荐单位(个人)组织初审,提出候选推荐名单。

)征求意见。兵团民政局将推荐入围名单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意见。

)社会公示。兵团民政局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形成初步推荐名单,经党组审议后,形成拟表彰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名单审定。拟表彰推荐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没有接到问题反映的,拟表彰推荐名单即为表彰推荐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接到问题反映的,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决定推荐名单,并向民政部报送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推荐名单。

五、其他要求

“中华慈善奖”作为我国慈善领域最高级别的政府奖项,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积极宣传动员,发掘和推荐本系统、本地区有突出事迹和典型示范作用尤其是在扶贫济困领域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慈善项目

被推荐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填报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一律不得再行参评。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各推荐单位对本区域(领域)符合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推荐表彰的候选对象进行初审,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填写推荐的汇总情况表、推荐对象的申报表和征求意见表,于2020年6月10日前向兵团民政局社会事务处推荐申报。相关内容和申报表将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网站(http://mzj.xjbt.gov.cn)上同步发布,申报表格可直接下载。

兵团民政局

2020年5月26日

联系人:夏木西努尔

联系电话:0991-2896406(兼传真)

电子邮箱:btmzshswc@163.com

1.关于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2.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

3.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申报表

4.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

5.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

6.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