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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1年02月22日 信息来源:民政局 编辑:兵团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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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民政局

兵团民政局

兵团财政局

关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的通知

兵民发〔2020〕12号

各师(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推动兵团养老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完善扶持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政策,切实帮助解决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运营困难经研究,现就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兵团辖区内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

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实际在院住满一个月(含)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按照每床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三、补贴条件

养老服务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补贴:

(一)床位在30张(含)以上,取得兵团或师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三)开业满6个月(含)以上且继续经营。

(四)入住率达到50%(含)以上。

(五)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到80%(含)以上。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服务规范,账目清晰。

(七)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年检达到合格;申请补贴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人身伤害等严重责任事故或3次以上重大服务纠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

(三)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年检手续的。

(四)入住率达不到50%(含)以上的。

(五)财务帐目混乱,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报表或报表弄虚作假的。

(六)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不到80%(含),或一年内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七)违反兵团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申报审核发放程序

(一)申报提交

养老服务机构于每年6月20日前向师市民政部门提出运营补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1);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入住老人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4)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二)审核程序

各师市民政部门对申请补贴资金的养老服务机构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书面核查意见送师市财政部门。

(三)发放程序

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各师市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养老服务机构账户。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用途:

1.房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

2.设施设备的购置;

3.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二)受补贴机构必须与民政部门签订《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2)。

六、监督与处罚

(一)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审核时,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予以全额追缴,并取消下一年度补贴申报资格。

(二)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房产从事登记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并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补贴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在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补贴资金由兵团财政和师市财政各承担50%。


附件:1. 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2.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使用承诺书

  


兵团民政局                    兵团财政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