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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兵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时间:22年09月13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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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民政局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地保护兵团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兵团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兵团决定成立兵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党委、兵团有关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兵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推进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政策、措施、标准;督促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师市和各有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处置工作;指导各师市、各有关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师市强化督办问责;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完成兵团党委、兵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组  长:穆坦里甫·买提托合提 

兵团党委常委、副政委,统战部部长

副组长:张东升  兵团党委、兵团副秘书长

刘振国  兵团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刘进能  兵团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  猛  兵团党委政法委副书记

宋冬梅  兵团党委网信办副主任

徐宇栋  兵团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邢  涛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郑立峰  兵团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吕学强  兵团科学技术局、科协党组成员、科协专职副主席

简秧根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  正  兵团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  珂  兵团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丁  峰  兵团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世民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耿明杰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霍  凌  兵团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  谦  兵团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一级巡视员

张金宁  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闫文浩  兵团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张  鹏  兵团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一级巡视员

赵  坤  兵团应急管理局二级巡视员

李春义  兵团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殷泰平  兵团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  彤  兵团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

霍佳佳  兵团团委副书记

胡  波  兵团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

朱桂花  兵团工商联副主席

吴旭明  兵团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一级巡视员

郭小平  兵团关工委副主任兼秘书长

王培中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刘  岳  兵团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三、领导小组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兵团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兵团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振国兼任;副主任由兵团网信办副主任宋冬梅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郑立峰,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孙正,兵团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闫文浩,兵团团委副书记霍佳佳,兵团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胡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培中,兵团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岳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办公室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