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民政局、财政局,兵直有关单位:
为统筹衔接兵地社会救助制度,按照同城同待遇的原则,切实保障好兵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报请兵团同意,决定提高兵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低保标准
(一)低保标准
兵团各师市、兵直有关单位低保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56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616元/月。
(二)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从目前的420元/月提高到462元/月。
(三)分类施保保障水平
兵团低保“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35元/月。“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58元/月。
二、调整提高特困人员和孤儿救助保障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提高兵团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从目前的不低于9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035元/月。
(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提高兵团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14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61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从目前不低于10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150元/月。
三、执行时间
此次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督促工作落实。此次提高兵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是兵团党委、兵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论述的重要部署,也是兵团党委党史学习教育“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举措。各师市、兵直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标准、时间落实好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工作。
(二)结合实际,统筹衔接兵地救助标准。各师市、兵直有关单位在提高兵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时,要按照“统筹衔接兵地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求,和自治区有关地州市的救助标准保持一致。
(三)提高认识,加强资金保障。此次提标所需资金可从兵团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事项由各师市财政承担。各师市、兵直有关单位要尽快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专项支出计划,及时下拨各项救助资金,确保各类补助准确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四)加强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能。各师市、兵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要精准认定识别,严格审核确认程序,强化动态管理,确保精准施救。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管好、用好救助资金,防止挤占挪用。各师市、兵直有关单位于2022年7月1日前分别向兵团民政局、兵团财政局上报提标工作落实情况。
兵团民政局 兵团财政局
2022年6月23日
兵团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