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备案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辖区内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在十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在开展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备案。
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民政部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服务场所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
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和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养老机构潜在举办者知晓。
第五条 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坚持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管理依法合规、政策衔接有效,为养老服务事业公平规范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养老机构备案
第六条 筹建或运营养老机构前,可以向拟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备筹备情况,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1)等要求指导养老机构开展筹备工作。
第七条 备案申请人应按照《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列明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提交《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见附件2)。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实施惩戒。
第八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提交备案申请书(见附件3)、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备案承诺书等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信息齐全的,民政部门出具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
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民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再申请备案。
养老机构备案材料虽然齐全,但可能存在不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其继续运营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并在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特别说明事项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 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备案内容发生变动的,应于办理完成登记变更手续或情况发生变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填写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申请书(附件5)。
对材料齐全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6)。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指导养老机构补全材料后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民政部门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服务场所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变更的服务场所不在原备案民政部门辖区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一条 具备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按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后向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书面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申请撤销备案(附件7),并提交清算报告和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第三章 备案监管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政策,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自收到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应积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将有关信息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备案成功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备案,纳入失信黑名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现场检查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第一时间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送抄告函(附件8),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积极与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沟通,推动信息共享,及时获取所在地已登记养老机构详细信息,制作属地登记养老机构清单。
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其发送督促备案通知(附件9),督促指导其完成备案工作。在提醒和督促后仍不备案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其基本信息,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团镇(街道)、连队(社区),加强对未经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的排查和监督管理。
对未经登记但已经收住老年人的服务场所,运营比较平稳的,应当督促其尽快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运营存在较大风险的,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取缔;以企业名义开展活动或机构性质难以界定的,将有关问题线索书面移交相关部门,由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取缔。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栏等途径,定期公布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养老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2.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3.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4.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5.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申请书
6.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7.养老机构撤销备案申请书
8.抄告函
9.督促备案通知
附件1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手续,并取得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证明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等。
3.养老机构管理和专技人员、养老护理员等配备,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按岗位要求持证上岗,开展培训、考核和评价。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内设餐饮服务机构的,应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5.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内设医疗机构的,应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执业备案证明。
6.养老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使用特种设备的,应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附件2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在本养老机构中杜绝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宗教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于办理完成变更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住址(机构所在地):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号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6.服务场所权属:
7.业务(经营)范围:
8.养老床位: 张,其中护理型养老床位 张
9.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平方米,占地面积 平方米
10.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1.……
2.……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收悉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业务(经营)范围: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申请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变更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如下:
1.原 变更为 ;
2.原 变更为 ;
……
请予办理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申请书》收悉并已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如下:
1.原 变更为 ;
2.原 变更为 ;
……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养老机构撤销备案申请书
民政局: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于你局备案,备案号 ,现终止服务,申请撤销备案。
(附件材料)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抄 告 函
:
经检查,我局发现位于 (地点)的 (养老机构名称),其养老机构备案编号为 ,机构性质: (民办营利性/民办非营利性/公办/公建民营),存在以下问题:
(问题描述)
现将上述情况抄告你单位,请你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函告。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9
督促备案通知
:
你单位目前正在开展养老服务活动,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备案。请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备案。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