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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介绍

发布时间:22年12月13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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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民政局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介绍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社救助工作的重点

1.国家、兵团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工作。20162月10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2016年3月28日下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召开全国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视频会议,部署安排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随后,民政部下发关于征求《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随之,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形式列入社会救助体系。兵团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出台相关政策,调整救助标准,落实供养要求,切实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能力和水平。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意义重大。特困人员救助是一项针对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群体的救助制度。“最困难”是因为他们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劳动能力,也缺乏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最脆弱”缘于他们年老、残疾、未成年等身份特征。因此,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不仅关系着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关系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促进公平正义,也关系着社会稳定。首先,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好,是社会救助首当其冲的任务,也是检验社会救助安全网是否密实、是否牢靠的重要标志。其次,特困人员是民生保障的重点,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特困人员实施精准救助,将他们的基本生活“兜起来”,并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为他们提供好照料服务,改善他们生活水平,充分体现“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民生保障理念。第三,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供养做出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使特困人员在共享社会发展方面有更多获得感,在共享发展中不断增进福祉。

二、特困人员救助政策制度发展历程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我国一项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特困人员救助制度得到不断充实和完善。

1.上世纪50年代,为解决城乡“三无”人员生存保障问题,我国分别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

2.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村五保供养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了从农村集体供养向财政供养的重大转变;城市“三无”人员逐步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2014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4.为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2020年,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到18周岁,将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到县级单位。

5.为深入贯彻《意见》,2016年,兵团印发《兵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兵团民政局制定下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年对《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内容介绍

重点介绍围绕贯彻国家务《意见》,制定的《兵团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实施办法》的重点内容: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范围。

特困人员救助对象,对象我们兵团单位来说指的就是“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给予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满足居住条件的养老院,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4.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5.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团场(镇)、连队、社区、居委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标准按照当地基本丧葬事宜所需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核销。

6.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各级应当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按需定标、分类供养”的思路,综合考虑所在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

(四)特困人员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1.兵团特困人员供养坚持以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补充;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应全部安排集中供养,无意愿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履行相关承诺。

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团场(镇)、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连队、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3.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各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便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

4.团场(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委托人和特困供养人员签订监护监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团场(镇)民政部门(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连队、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团场(镇)民政部门、连队、社区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职工、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审核程序。团场(镇)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连队(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后,报团场(镇)审批。

3.审批程序。团场(镇)社会救助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应当全面审核本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连队、村(社区)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连队、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团场(镇)、街道办事处,由团场、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各师(市)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五、关于政策衔接和政策过渡

1.对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符合低保和其他救助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2.街道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参照团镇执行。

关于印发《兵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