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24〕13号),为了规范兵团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兵团民政局是兵团行政工作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将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兵团民政局。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兵团民政局。
将兵团民政局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定社会工作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兵团党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兵团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兵团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兵团党委、兵团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负责兵团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师市、团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确定、公布镇(街道)行政区划代码。
(五)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管理。
(十二)代管兵团老龄协会。
(十三)完成兵团党委、兵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兵团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师市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兵团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八条 兵团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兵团民政局设下列正处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应急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督查督办、安全、信息宣传、政务公开、人事、老干部、信访、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和监督中央及兵团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指导民政项目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负责民政审计和统计管理。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政策法规研究处(区划地名处)。组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牵头民政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民政网络和门户网站管理。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工作;指导行政区划调整,负责权限内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组织师市开展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确定、公布镇(街道)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指导地名规划工作和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指导地名管理,负责兵团辖区内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街路巷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
(三)社会救助处(儿童福利处)。拟订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承办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工作,督查各师市救助资金的使用发放。指导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有关办法。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指导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拟订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指导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
(四)社会事务处(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组织管理处)。指导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公益性公墓和墓地管理,负责权限内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指导婚姻、殡葬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拟订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销售,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师市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
(五)老龄工作处(养老服务处)。承担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兵团民政局行政编制24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3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
第十一条 兵团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兵团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