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承办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工作,督查各师市救助资金的使用发放。指导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有关办法。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指导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拟订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指导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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