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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兵团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4年03月27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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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民政局

兵民20248号


兵团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兵团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兵团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印发《兵团本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和《兵团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相关内容同时登载在兵团民政局官方网站。请兵团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要求填报年检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于2024531日前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报送我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及时作出初审结论。

为提高年检工作实效,我局按一定比例对兵团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日常管理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对未在5月31日前报送年检材料或发现虚假填报年检材料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1.兵团本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2.兵团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3.2023年度兵团社会组织年检操作指导书.docx

         4.兵团本级社会团体负责人情况统计表.wps

     5.兵团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情况统计表.wps


 

兵团民政局

2024年3月27日

附件1 

兵团本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经兵团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兵团本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年检材料填报要求

社会团体应当于2024年5月31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填写和报送。

(一)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

     2024年3月31日起登录兵团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平台(http://49.119.98.75:9097/bspt/),选择“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用户名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填报《2023年度兵团本级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操作详见附件3),6月1日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

(二)准备年检纸质材料。

1.年度工作报告书。社会团体在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三份)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2.兵团本级社会团体负责人情况统计表。兵团本级社会团体在兵团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平台登录填写年检材料的同时,填写负责人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4),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单独装订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确认并加盖印章后,在提交年检材料时一并提交。社会团体应当按章程根据最近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选举情况填写负责人信息,实际信息与民政部门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在表格备注栏作出说明。

3.已脱钩的兵团本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告。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7〕86号)要求,在提交年检材料前编制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报告,并扫描上传。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应将年度资产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在报送年检纸质材料时同步提交。

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材料。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在报送年检材料时一并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在报送年检材料时一并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登记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内,副本前后都要复印。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兵团民政局可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和必要的补充材料。

(三)线上报送。

请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扫描件进行线上报送。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对逾期未上传提交年检材料的社会团体,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三、年检方式、内容和结论

(一)兵团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结论。

(二)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的,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3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

5.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7.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

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与实际不符的

15.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16.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2023年度因违法违规事项给予行政处罚的;

18.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9.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0.其他违反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形或违规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及时完成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节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三)社会团体年检拟定结论将在兵团民政局官网和兵团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请各社会团体及时关注。   

(四)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示后,于2024年7月31日前按要求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至兵团政务服务大厅(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2楼大厅29号民政窗口),加盖年检印鉴。若不便现场提交材料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年检材料,并在信封明显处注明“社会团体年检材料”。社会团体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年检涉及整改、改进事项的,应当同时领取整改通知书、改进建议书。社会团体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兵团民政局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四、问题咨询

社会团体年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拨打咨询电话(0991-2896406)咨询。

 

附件2 

兵团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3630日前经兵团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年检材料填报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4年5月31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填写和报送。

    (一)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

     2024年3月31日起登录兵团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平台(http://49.119.98.75:9097/bspt/),选择“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用户名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填报《2023年度兵团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操作详见附件3),6月1日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

(二)准备年检纸质材料。

1.年度工作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三份)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

2.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参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情况统计表。兵团本级办非企业单位在兵团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平台登录填写年检材料的同时,填写负责人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单独装订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确认并加盖印章后,在提交年检材料时一并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章程根据最近一次理事会会议选举情况填写负责人信息,实际信息与在民政部门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在表格备注栏作出说明。

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材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登记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内,副本前后都要复印。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兵团民政局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三)线上报送。

请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的年检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扫描件进行线上报送。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对逾期未上传提交年检材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三、年检方式和结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3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年检结论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拟定结论将在兵团民政局官网和兵团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关注。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检结论公示后,于2024年7月31日前按要求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至兵团政务服务大厅(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2楼大厅29号民政窗口),加盖年检印鉴。若不便现场提交材料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年检材料,并在信封明显处注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涉及整改、改进事项的,同时领取整改通知书或者改进建议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加盖印鉴和领取整改通知书、改进建议书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处理。

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兵团民政局将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问题咨询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拨打咨询电话(0991-2896406)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