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促进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杜绝低收入人口认定过程中的优亲厚友问题,根据《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21〕42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兵民政发〔2023〕19号),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参照办法抓好落实。
第一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实行备案管理。
其他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备案管理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包括:
(一)兵团、各师市、兵地融合发展草湖项目区及兵团直属单位民政部门行政事业工作人员;
(二)团镇(街道)从事民政工作的人员;
(三)政府购买服务从事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的人员;
(四)连队(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连队管理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和连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五)其他从事低收入人口认定受理、初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确认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第四条 以下关系均为近亲属关系:
(一)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
(四)监护人、被监护人。
第五条 申请认定低收入人口时,申请人应主动申报其近亲属中有无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团镇(街道)受理后,对需要备案的进行分类整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组织人员100%入户核查,批准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按本办法进行备案,并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表》(样表见附件1)。
第六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有近亲属为低收入人口的,应主动申报备案。
连队(社区)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表(工作人员)》(样表见附件2),向本人所在连队(社区)申报备案,连队(社区)审核后报团镇(街道)民政部门备案。
团镇(街道)以上(含团镇(街道))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表(工作人员)》(样表见附件2),向近亲属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团镇(街道)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团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对低收入人口近亲属备案档案按户管理,一户一档。
归档材料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表》,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初审、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第八条 师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按低收入人口动态管理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备案对象的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不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应及时清退。
第九条 团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建立回避制度,在涉及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近亲属的入户调查、初审、审核确认以及动态核查、民主评议等环节,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本人应回避。
第十条 申请人未主动申报近亲属备案的,团镇(街道)民政部门应重新复核,符合条件的完善备案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
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近亲属为低收入人口,不主动申报并备案的,或不落实回避制度的,团镇(街道)民政部门应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改正,并组织人员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确保电话畅通有效,接受社会监督。兵团民政局将适时对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村(居)委员会和连队管理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认定低收入人口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办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全兵团通报。
第十二条 对优亲厚友、违规操作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应追缴违规领取的社会救助资金,同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师市民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细化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兵团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