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改革完善社会救助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兵团《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兵团户籍居民或持有本地居住证人员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认定工作。
第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精准认定,动态管理;
(三)高效协同,便民利民;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四条 师市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团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初审、审核确认等工作。
连队管理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发现报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状况限定标准参照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确定;
(三)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支出以及因意外事件等生活必需支出费用总额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的50%;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第六条 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家庭财产范围和家庭收入状况认定,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能力的认定,参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兵民政发〔2023〕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生活必需支出费用总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费用支出,原则上每人每月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二)医疗费用支出。主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病产生的医药总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社会互助部分后,自付合规的费用。其中,医疗费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票据认定;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三)教育费用支出。主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含义务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杂费、住宿费(不包含择校、出国留学、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等费用),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交通费、学校住宿费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费用支出。主要是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及当地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
(五)因灾害和意外事故费用支出。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六)其他刚性支出。指各师市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等产生的其他必需支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个人主动申请,团镇(街道)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初审、公示、审核确认等程序办理。
第九条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和能够证明其收入、财产等情况的相关材料;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成员患有兵团卫健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以及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持有本地居住证人员向所在团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连队管理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团镇(街道)、连队管理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并协助其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团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发放认定通知书,在申请家庭所在连队(社区)公布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录入低收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不予认定的,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团镇(街道)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受委托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团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十五条 民政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连队管理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逐级报团镇(街道)、师市民政部门备案,团镇(街道)民政部门实行100%入户核查,同时在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 在审核审批中,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不符合条件。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生活必需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团镇(街道)。
第十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做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起有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
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或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实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动态管理。团镇(街道)应当每半年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
第二十条 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档案管理参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兵民政发〔2023〕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师市民政部门和团镇(街道)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依法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从事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承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规依纪依法免于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师市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并报兵团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