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大职工群众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民生工程。为深化殡葬改革、探索建立覆盖兵团辖区居民的多层次殡葬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殡葬权益,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特殊群体和职工群众关切,着力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按照“党委领导、保障基本、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兵地协同”的原则,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基础,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建立覆盖兵团辖区职工群众的多层次殡葬服务保障制度,促进兵团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目标任务
各师市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完善本辖区惠民殡葬政策。遵循先易后难、先起步再提标的方法,重点突出、步骤清晰、层次分明的推动本辖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减轻人民群众特别是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殡葬负担。在政策制定与实施中,减免群体、减免条件、减免项目(费用)等关键因素应与相邻地州市保持一致。
三 、惠民殡葬内容
(一)惠民殡葬惠及对象
1.户籍在兵团且死亡后在兵团辖区内殡葬服务机构选 择服务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2.在兵团辖区内死亡后在兵团辖区内殡葬服务机构选择服务的流浪乞讨人员;
3.由兵团辖区内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无名尸体;
4.由兵团辖区内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遗体捐献者和人体器官捐献者;
5.户籍在兵团且死亡后在兵团辖区内殡葬服务机构选 择服务的其他未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人员。
各师市在上述对象基础上,可结合本师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殡葬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本师市惠民殡葬服务范围。
(二)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以下6项服务内容:
1.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往返里程20公里以内);
2.遗体存放(含冷藏,不超过三天);
3.遗体火化(含骨灰清理、包装);
4.骨灰寄存(不超过一年);
5.遗体清洗;
6.墓穴挖坑(墓位整体出售情况除外)。
各师在上述基本服务基础上,可结合本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殡葬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本师惠民殡葬服务项目。
(三)申请程序
符合惠民殡葬惠及对象规定条件的,经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经办无名尸体的相关单位)凭逝者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殡葬服务机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由殡葬服务机构直接免除相关费用。当地殡葬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应配套制定审核确认规范流程,明确相关证明材料明细,留存减免资料清单。
(四)经费保障
各师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殡葬服务机构单位性质、收支状况等因素,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惠民殡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兵团民政局在提出殡葬服务设施设备项目相关资金分配方案时,将各师市惠民殡葬政策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统筹推进。各师市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加强与自治区地州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统筹协调,按照“同区域同政策”制定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有步骤、分层次地推动本辖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要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做好惠民殡葬政策与其他丧葬补助相关政策的衔接,政策衔接过程中要兼顾公平性,努力推动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师市要加强对殡葬服务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依规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严禁发生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虚报、隐瞒、伪造、骗取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及时追回相关费用并上缴财政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师市要建立惠民殡葬政策公开公示制度,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向社会公开,扩大政策知晓度;要充分发挥惠民殡葬政策的社会效益,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倡导移风易俗、丧事文明简办的新风尚。
本《指导意见》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