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的通知(新民规〔2025〕6号)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适用范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户籍的城乡居(村)民,死亡后实行火葬(属土葬改革区的或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死亡后实行土葬),在辖区内确定的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内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
第三条 节地生态葬式
(一)骨灰自然安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在安葬设施内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使用可降解容器将骨灰藏纳土中,地表保持平整原貌,以种植树木、花草(或设置其他小型标识物)等为主要标识。
(二)遗体深埋不设墓碑安葬。将遗体埋葬于地下深度不小于1.5m,地表保持平整,不留坟头,不设墓碑(或设置其他小型标识物)的方式。
(三)具有地域特色,且符合国家节地生态安葬要求的其他葬式。
第四条 奖补标准
(一)实行骨灰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遗体深埋不设墓碑安葬的,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对一些地区群众长期选择的,具有地域特色,且符合国家节地生态安葬要求的其他葬式,各师市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出台地方奖补政策予以奖补。
第五条 各师市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服务单位),并签订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协议。各师市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需报兵团民政局备案。定点服务单位应设置专门的生态安葬区域,且生态安葬区域内不得建设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安葬设施,草坪葬、树葬、花坛葬需符合草坪、植被、花卉成规模并成活的要求。
若当地未确定定点服务单位或无合适定点单位,逝者家属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相关业务由属地民政部门向上级民政部门申请,由上级民政部门指定定点服务单位进行安葬。
第六条 逝者家属向定点服务单位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奖补资金。
(一)遗体火化后,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逝者家属需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逝者生前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复印件;
3.安葬凭证等相关印证资料复印件;
4.经办人或定点服务单位提供的骨灰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现场图片资料;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经逝者家属商议后确定的1名家属的银行卡复印件及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选择遗体深埋不设墓碑安葬,或其他具有地域特色,且符合国家节地生态安葬要求的其他葬式的,遗体安葬后,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逝者家属需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逝者生前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逝者死亡证明复印件;
3.安葬凭证等相关印证资料复印件;
4.经办人或定点服务单位提供的遗体深埋葬式的现场图片资料;
5.经逝者家属商议后确定的1名家属的银行卡复印件及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定点服务单位负责服务提供、受理申请、材料审核、申报申请、档案管理等工作。各师市民政部门负责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制定完善、组织实施、申请审定和业务监督。
第八条 定点服务单位完成奖补申请材料受理及审核后,应当及时报当地民政部门审定,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并申请奖补资金。财政部门根据申请下达奖补资金,民政部门及时向逝者家属拨付奖补资金。具体拨付程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资金,应当由定点服务单位所在师市民政部门经过测算后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保障。兵团民政部门在提出殡葬服务设施设备项目相关资金分配方案时,将各地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条 定点服务单位要做好业务登记,材料审核,建立生态安葬奖补业务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逝者家属提交的相关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等,档案资料应按照一人一档、统一编号的要求分年度进行归档,归档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
档案一式两份,原件由定点服务单位留存,复印件交师市民政部门存档。师市民政部门和定点服务单位应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细化本地区生态安葬奖补措施,按照规范、便捷、高效原则,优化申请办理流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奖补制度取得实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对所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开展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业务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民政会同财政部门强化资金监管,对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定点服务单位或个人在丧属领取奖补资金后,不得实施变相保留坟头、立碑、骨灰装棺再葬等违反奖补政策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补资金。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追还奖补资金,并对其实行信用监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兵团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报审批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报审批表
编号:
逝者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
经办人姓名 | 与逝者关系 | 身份证号 | ||||
经办人住址及联系电话 | ||||||
奖补类型 | 遗体深埋不设墓碑() | 元 | ||||
骨灰自然安葬 〔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其他()〕 | 元 | |||||
定点服务单位名称 | ||||||
定点服务单位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师市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承诺人姓名: 本人承诺:逝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身故,家属自愿采取节地生态的方式安葬逝者的骨灰或遗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