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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 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6年05月25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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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民政局

民政函202614

各师市民政局,兵团本级慈善组织:

《兵团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已经兵团民政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兵团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

  

兵团民政局

                               2026525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中全会关于“促进和规范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精神,促进基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健全完善基层慈善服务体系,规范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有序引导、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慈善,合理搭建社区慈善服务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兵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社区慈善基金的概念

社区慈善基金是指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街道)或社区(连队)自愿发起,依托慈善组织尤其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运行,用于支持特定社区(连队)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专项慈善基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

坚持党建引领,确保正确发展方向;依法依规运作,严格遵纪守法;突出公益属性,不得从事营利活动;实行民主管理,保障社区参与;注重专业规范,提升运行效能;强化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设立方式

社区慈善基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立。社区慈善基金原则上由街道)或社区(连队)自愿发起,也可在街道)或社区(连队)倡议引导下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发起,优先依托兵团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予以设立

街道)或社区(连队)发起的,发起方与慈善组织签订双方协议,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发起的,发起方与街道)或社区(连队)、慈善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协议应约定基金设立的目的、管理方式、使用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鼓励发起社区慈善基金的街道)或社区(连队)为社区慈善基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慈善资源等。

三)设立流程

1.发起

1)发起方提出设立意向;

2)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制定筹备工作方案;

3)开展可行性论证;

4)开展前期宣传动员工作;

5)选择慈善组织,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

慈善组织接收社区慈善基金申请资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慈善组织向发起方出具同意设立的答复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说明不予设立的原因和意见。

3.设立

1)发起方与慈善组织签订书面协议;

2)制定社区慈善基金章程;

3)建立决策机制,成立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

4)发起方和慈善组织分别向街道)和各师市民政部门备案;

5)召开成立大会。

)社区慈善基金名称

社区慈善基金名称为慈善组织名称+XX街道)或社区(连队)名称+慈善基金”的格式编列。慈善组织、街道)或社区(连队)名称应为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配套制度建设

社区慈善基金设立后,应围绕基金资助项目、资金募集及使用、项目执行和监管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以便全流程遵守执行。

三、社区慈善基金的责任主体

(一)民政部门

各师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师市社区慈善基金建设规划、配套政策与设立运行规范;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慈善事业,指导、支持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与运行宣传推广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培养公益慈善人才,搭建慈善资源与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公益慈善经验交流、案例推广和专业化能力提升活动,打造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生态;发挥监管职能,对社区慈善基金实行备案管理,将社区慈善基金作为慈善组织年度检查的重要工作内容,监督社区慈善基金募捐、资产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监督结果。

)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对所设立的社区慈善基金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对社区慈善基金进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确保社区慈善基金的收支全部纳入本慈善组织账户。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健全社区慈善基金配套管理制度,制定社区慈善基金章程和管理办法,督促指导社区慈善基金在本慈善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实施慈善项目;

2.立足实际需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策划实施公开募捐慈善项目,筹集资金注入社区慈善基金,负责在开展公开募捐慈善活动十日前,形成公开募捐方案,报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同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应对合作方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3.根据捐赠人意愿与捐赠人签订慈善捐赠协议;

4.负责社区慈善基金监管和信息公开;

5.负责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鼓励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提升捐赠人的荣誉感和捐赠善行的社会知晓度

6.建立社区慈善基金资助项目申报、审批、立项、监督和评估的全流程管理制度,对资助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公益性、有效性进行科学论证与审核,及时拨付慈善资金,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性监督和结果性评估;

7.对社区慈善基金的终止,依法组织清算工作,妥善处理剩余财产,办理终止手续。

)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

街道)或社区(连队)应当同步成立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决策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3人以上单数组成。成员可团镇(街道)社区(连队)两委、主要捐赠人、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社会组织、爱心企业、社工站(基层民政服务站)和当地居民代表等结合实际推荐产生不得领取报酬。其中,推选主任一名,原则上街道)或社区(连队)有关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具备相应综合领导能力的人员担任,主持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财务专员由慈善组织工作人员担任。基金管委会具体职责如下:

1.协助街道)或社区(连队)动员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募集社区慈善基金;

2.配合慈善组织建立健全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社区慈善基金发展规划与计划,并监督执行;

3.制定社区慈善基金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方案等,负责对慈善项目的非营利性、合法性、合理性和自愿性等进行论证,并向设立该社区慈善基金的慈善组织申请项目资金;

4.对社区慈善基金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5.负责将基金管委会人员组成以及社区慈善基金接收慈善捐赠情况、项目开展情况和捐赠使用情况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

6.决定终止社区慈善基金;

7.需要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社区慈善基金筹集和使用

(一)社区慈善基金筹集

社区慈善基金依托慈善组织进行筹集,其他各方不得以社区慈善基金的名义独立或联合开展资金筹集活动。筹集社区慈善基金包括以下方式:

1.街道)或社区(连队)自筹的符合规定的启动资金;

2.通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社区慈善基金公开募捐的慈善资金;

3.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等自愿捐赠的资金;

4.慈善组织资金;

5.社区(连队)利用“一事一议”等方式,注入到社区慈善基金的集体资金;

6.其他合法收入。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

(二)社区慈善基金使用

社区慈善基金在使用范围上,应坚持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通过策划实施慈善项目方式使用,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1.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公益活动,支持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项目实施,促进辖区内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谐发展;

2.扶弱济困:在辖区内支持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残疾人、困境儿童、高龄失能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开展扶弱、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医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项目或活动;

3.公共服务:开展社区慈善活动,改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支持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培育孵化社区慈善组织,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

4.基层治理:资助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志愿服务组织(队伍)发展、志愿服务开展,支持辖区社工站(基层民政服务站)开展民政服务、慈善服务;

5.慈善宣传:支持开展慈善宣传,弘扬慈善文化和慈善空间建设,整合各方资源,支持在辖区内建设慈善文化园、慈善文化长廊、慈善文化广场、慈善学堂、慈善书房等慈善空间

6.乡村振兴:支持开展惠农、助农、乡风文明建设等乡村振兴扶持项目;

7.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

(三)财务管理

社区慈善基金应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资金,使用捐赠财产和列支管理成本专款专用。社区慈善基金的收支应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开设独立账户、刻制印章,社区慈善基金不再设立专项资金或子基金。社区慈善基金年度支出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原则上不低于本年收入的70%。捐赠协议未约定的,管理成本最多不超过社区慈善基金当年总支出金额的10%

五、社区慈善基金终止和剩余慈善财产处理

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对设立的社区慈善基金进行清理,对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慈善初心效果不佳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协商街道)或社区(连队)予以终止。

社区慈善基金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的,须由街道)或社区(连队)向慈善组织提出书面终止申请经慈善组织同意后依法组织清算工作,妥善处理剩余财产,办理终止手续。终止后慈善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将有关终止情况及时向各师市民政部门报告。

六、社区慈善基金信息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慈善组织在设立社区慈善基金30日内,应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上对该社区慈善基金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进行公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每3个月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上进行公示。并在自有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及时公示社区慈善基金捐赠接收、使用管理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管委会要在街道)或社区(连队)设立公示栏,对社区慈善基金的捐赠接收、使用管理等每月进行公示,对社区慈善基金的年度报告等重要信息应及时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七、其他事项

本试行指引由兵团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