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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名命名、更名后应按规定报送备案并公告

发布时间:23年06月25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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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地名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规范地名备案、公告工作,民政部日前印发《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地名命名、更名后,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并公告。

《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地名命名、更名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报送备案时通过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地名备案登记表,并提交批准机关出具的备案报告、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申请书、申请地名命名、更名时提交的相关报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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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名命名、更名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地名的标准名称、罗马字母拼写、所属政区、位置描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等。地名公告发布途径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报刊、广播或者电视等,并同时在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国务院批准的地名,地名审核承办部门应当主动联系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做好公告发布工作,并将地名信息录入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