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兵团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兵团办公厅《关于兵团机关部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批复》(新兵党办函〔2025〕49号)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慈善奖”旨在表彰兵团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机构、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本办法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三条 “兵团慈善奖”原则上每5年评选一次。每届“兵团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由兵团民政局党组会议审议确定。
第四条 “兵团慈善奖”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五条 “兵团慈善奖”由兵团民政局组织实施,适时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兵团民政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评选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同时,组建当届“兵团慈善奖”评委会。评委会由兵团本级有关党政部门、人民团体、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教育科研等机构的代表和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兵团慈善奖”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评选表彰日常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兵团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处。
“兵团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有资质的传媒企业或具备广泛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开展合作。
第三章 奖项设置及评选条件
第八条 “兵团慈善奖”设置四类奖项:
(一)慈善楷模奖;
(二)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
(三)捐赠企业奖;
(四)捐赠个人奖。
第九条 “兵团慈善奖”每届表彰名额不超过40个,其中慈善楷模奖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捐赠企业奖表彰名额不超过15个、捐赠个人奖表彰名额不超过15个。
第十条 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师级或相当于副师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师市党委或者师市,团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十一条 “兵团慈善奖”评选范围为慈善行为主体或慈善行为发生地在兵团的单位、机构、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慈善楷模奖。表彰在兵团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体(非法人)。评选时综合考虑在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支持兵团履行维稳戍边职责使命,促进兵地融合发展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政治上可靠、业绩突出、得到群众公认等情况。
(二)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在兵团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和发展性、受助群体反响好、社会影响力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社会效益等情况。申报该奖项的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须为3A级以上。全国性公益慈善组织和对口援疆省市慈善组织在兵团辖区内实施的慈善项目均可以申报。
(三)捐赠企业奖。表彰在兵团辖区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显著、社会效益良好的企业。评选时主要依据企业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的综合性社会评价等情况。
(四)捐赠个人奖。表彰向兵团捐赠数额较大、贡献显著的个人。评选时主要依据个人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慈善方式创新、综合性社会评价等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款物金额、数量、时限,以慈善组织出具的捐赠凭据、捐赠免税发票、收据、加盖公章的证明或证书以及款物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参评单位、机构、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兵团慈善奖”:
(一)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
2.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四)评委会依照有关规定不宜授予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推荐程序和评选表彰
第十四条 评选推荐严格按照评选程序及条件进行,坚持民主推荐,公开公正,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接受兵团本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师市民政局对“兵团慈善奖”参评对象的申报工作,不接受自荐。
1.各师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其行政区域内“兵团慈善奖”的申报、参评材料审核和初评工作,经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后向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2.兵团本级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兵团本级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兵团慈善奖”申报、参评材料审核和初评工作,经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后向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若出现所推荐参评对象兵团本级部门与师市推荐参评对象重叠情况,以师市推荐为主。
3.中央企业驻兵团公司参评“兵团慈善奖”的,可通过兵团国资委申报。
4.兵团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参评“兵团慈善奖”原则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所在师市级民政部门申报。其他市场主体通过接受捐赠单位或合作单位所在师市级民政部门申报。
5.兵团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由社会组织对应的兵团民政局业务主管处室进行推荐。经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后向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第十六条 兵团本级各有关单位及各师市民政局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询兵团或师市纪委监委(或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宣传、统战、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审计、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并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排序,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形成正式的推荐函,报评委会办公室。
对拟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各师市民政局和其他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同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委(或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等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申报“兵团慈善奖”时,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对兵团慈善事业发展所作突出贡献的文字和影音视频材料。参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详细、客观,所涉及的捐赠金额应提供捐赠票据等佐证材料加以证明。企业和个人需要提供征信报告,社会组织需提供等级评定证明材料。
参评“兵团慈善奖”的个人奖项,应当以适当形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该奖项的评选条件、参评个人姓名、所在单位和简要事迹等。
第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和各师市民政局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方推荐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后,形成“兵团慈善奖”候选名单,由“兵团慈善奖”评委会评委对候选名单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委评价情况,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社会贡献、慈善领域影响力等因素,提出拟表彰入围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表彰入围名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表彰入围名单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提交兵团民政局党组会议审议,形成拟表彰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兵团民政局门户网站或相关新闻媒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在社会公示期间接到问题反映的,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报评委会研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由兵团民政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表彰名单。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兵团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杯和证书,并优先推荐为“中华慈善奖”候选单位和个人。优先推荐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中华慈善奖”相关评选要求及兵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大对“兵团慈善奖”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力度,弘扬慈善事业正能量。
第二十六条 “兵团慈善奖”评选表彰聚焦兵团职责使命,将“在服务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上作出重要贡献”作为重要评选条件之一。因同一事迹,曾获得全国、自治区和兵团同类表彰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表彰。
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第二十七条 获得“兵团慈善奖”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社会声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出租“兵团慈善奖”证书及奖杯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兵团慈善奖”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或者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收回其证书和奖杯。
第二十九条 对借助“兵团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收取费用或者营利的,以及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兵团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